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李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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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110106357號函備查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於規定修業期限內,修畢規定課程與學分及通過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所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並完成論文或提出代替學位論文之報告初稿,經指導教授與系(所)主任同意且已註冊在學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參加學位考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當學期可修畢規定課程與學分,得依前項規定提前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學位考試舉行後,當學期如未能完成應修學分數,考試成績准予保留。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惟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
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惟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
各該類科與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經院、系(所)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另依教育部「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規定辦理,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第三條
學位考試,由各研究所排定時間與地點舉行,但第一學期最遲於一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最遲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通過學位考試。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學位考試前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作業,並於學位考試當日送交學位考試委員參考。
第四條
學位考試以論文考試為原則,必要時,各研究所得依其自訂細則,自行舉行學科考試。
第五條
學位考試應成立考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名單由系所主任報請校長聘請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若考試委員同時具校內委員及校外委員身分者,仍認定為校內委員。
第六條
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七條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必要時,經系務會議通過得以同步視訊方式進行,並應全程錄影存檔備查。學位考試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在三人以上,始得舉行。
第八條
申請學位考試者,其所撰論文及其提要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並於學位考試日期一個月前,依規定格式填寫參加學位考試申請書,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任核准後,正本送教務處彙辦,影本系(所)存檔。
第九條
研究生之論文(含提要),均須用中文或英文撰寫。所提之論文(含提要)並由各研究所於考試十天前分送各考試委員審閱。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不得再度提出。但國內學校經由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並得舉行筆試。口試地點、時間應於事前由各研究所公佈或通知。
研究生若因故無法如期參加學位考試,應於學位考試日期前申請撤銷學位考試,若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皆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如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再不及格,以退學論處。
為維持學位考試之公平性,研究生與其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不得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或曾有此關係者。
第十二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於考試通過後將論文電子檔案或報告繳送系(所)辦公室,並檢具經指導教授簽字同意已修訂完成之紙本論文或報告之正本兩冊至教務處,並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本校圖書館保存之,且以不得抽換為原則,並應依本校「數位化學位論文蒐集辦法」上傳論文或報告。
國家圖書館保存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本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對各該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論文或報告之繳交期限,第一學期為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學期為八月三十一日。
第十三條
通過學位考試但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論文或報告修正及繳交者,將視為延修生,並將學位考試成績保留於系(所)辦公室,俟論文或報告修正完成並繳交後,始符合畢業資格,且視為繳交論文或報告該學期之畢業生,論文或報告之修正期間,不需再提學位考試申請,次學期仍須完成註冊程序。論文或報告之修正如未能於學位考試次學期行事曆第十五週內完成者,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以一次不及格論,惟交換生、雙聯學制學生及修習教育學程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通過碩士學位考試之研究生且已授予學位者,如發現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與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