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授課鐘點計算準則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翁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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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授課鐘點之計算,依據教育部、本校各項章則有關規定及各項會議有關決定事項暨本校實際需要,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授課鐘點計算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每週上課基本鐘點數分別為8、9、9及10小時。兼任行政職務,則每週減授課程鐘點數如下:
一、
副校長無須授課。
二、
減授5小時:一級行政單位主管及副主管、院長及副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本校董事或監察人。
三、
減授4小時:研究所所長、系主任(含院屬中心主任、學位學程主任)、各行政單位分組主任或下設之中心主任。
四、
減授3小時:副系主任、處(院)秘書。
五、
減授2小時:行政教師。
支援校務行政工作減授鐘點數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如同時兼任多項行政職務者以兼任最高減授鐘點數為核減時數。
第三條
本校專任教師在上一學年度或本學期主持本校與外界合作之專案計畫,或本學年度主持本校指派之校內專案計畫,主持人於本學期或下學期起連續二學期核減授課鐘點數如下:
一、
所有計畫總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50萬元者或主持人執行兩件中央部會署政府機構直接與本校簽約補助或委辦之專案計畫(但不得另重複計算計畫經費),核減授課鐘點數1小時。
二、
所有計畫總金額合計達新台幣250萬元且總管理費達18萬元者,核減授課鐘點數2小時。
三、
所有計畫總金額合計達新台幣350萬元以上且總管理費達24萬元者,核減授課鐘點數3小時。
四、
主持教育部計畫型專案或校內專案計畫,減授鐘點數由研發處統一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專案計畫如有共同主持人、子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則其額度由主持人分配之。
每案申請減授鐘點以乙次為原則,本項第一至四款合計核減授課鐘點數上限為4小時。
合乎本項核減資格教師名冊,先經各學院院務會議審查通過,再經研究發展處或產學合作處審核通過,兩處彙整之名冊於每學期開學第1週提報教務處辦理;本項核減授課鐘點,不列入超鐘點數計算。若專案未依原訂期程及預算執行,得追補其減授鐘點數或補足應授鐘點數。
第四條
本校專任教師在前一年度有發表Scopus論文,且當學期具本校名義擔任學術期刊或學術團體職務,則當學期每週核減授課鐘點數如下:
一、
擔任收錄於以下資料庫之國際學術期刊主編(Editor-In-Chief),包括:SCI、SCIE、SSCI、A&HCI、Scopus SJR≦75%,核減授課鐘點數3小時;副主編(Associate Editor-In-Chief)核減授課鐘點數2小時;編審(Editor of Editorial Board)核減授課鐘點數1小時。
二、
擔任科技部獎勵優良學術期刊主編(Editor-In-Chief),核減授課鐘點數2小時;副主編(Associate Editor-In-Chief)核減授課鐘點數1小時;編審(Editor of Editorial Board)核減授課鐘點數0.25小時。
三、
擔任知名國際學術團體或國內正式立案並有出刊學術期刊或近3年連續出版年度研討會論文輯之學術團體理事長核減授課鐘點數2小時。
本項第二至三款合計核減授課鐘點數上限為2小時,本項合計核減授課鐘點數上限為4小時。
合乎本項核減資格教師名冊,先經各學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再經研究發展處審核通過,彙整名冊於每學期開學第1週提報教務處辦理,本項核減授課鐘點;不列入超鐘點數計算。
符合本準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核減授課鐘點數合計後(含專簽核定者),減授課鐘點數上限為5小時,如已無需授課,仍應排課3鐘點為原則。
第五條
凡課程需分組上課或分段分(合)授,每班人數不得低於15人,經簽准後,依下列原則核計授課教師鐘點:
一、
專題、實習類課程:(擬分組數*原規劃鐘點數)/60=指導每生之鐘點數。教師授課鐘點依實際指導學生人數為計算基準。
二、
設計類課程:(擬分組數*原規劃鐘點數)/60*3/4=指導每生之鐘點數。教師授課鐘點依實際指導學生人數為計算基準。
三、
小班課程:以教師實際授課時數核計鐘點,小班教學課程應提出課程實施規劃書。
第六條
授課鐘點,原則上依實際授課時數核計,任課教師對其所擔任之課程、實驗(習)或設計,均應親自講授,並始終在場指導,請勿委由助教或他人代理,特殊情況則提教務會議討論。
第七條
授課鐘點費計算標準,修課學生60人以下者,授課鐘點費以1倍計算,61至70人1.1倍計算,71至80人1.2倍計算,81至90人1.3倍計算,91至100人1.4倍計算,101至110人1.5倍計算,111人以上1.6倍計算,加計至1.6倍為限;修課人數超過120人者應加開班級上課,合班上課者比照上述標準辦理,網路教學課程修課學生超過60人,仍依原規劃鐘點數核算。
各學制選修課最低開課(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
大學部依各年級班級數開班:1班20人;2班25人;3班30人。
二、
通識中心非校訂必修─基礎通識之課程為30人。
三、
學院大學部課程為30人。
四、
碩士班為3人。
五、
博士班為1人。
六、
特殊情況得專案簽報。
專業選修課程班級人數未達上述標準者,得依實際班級人數開課。
第八條
專任教師授課超鐘點校內外合計日間每週不得超過3鐘點,日間與夜間每週不得超過6鐘點;日間於校外兼課每週(不含假日)最多4鐘點為限。
一、
專任教師兼任一級主管者,於校內日間可超授3鐘點,校外日間兼課每週(不含假日)最多4鐘點為限並須報請學校同意,兼任系所主任者,比照辦理。
二、
專任教師兼任二級主管者,經行政單位主管同意,得於日間超授3鐘點,但不得於校外日間兼課。
三、
系(所)行政教師經系(所)主任同意得超授3鐘點(含校外日間之兼課),校外日間之兼課須先報請學校同意。
兼任教師每週授課鐘點除經專案簽准者外,每週授課以6鐘點為限。
第九條
總授課鐘點含基本鐘點、超鐘點、校外兼課時數及第二條兼任行政職務核減之授課鐘點。專任教師之總授課鐘點應至少含開授1門課之鐘點。前項校外兼課時數不含短期課程及週六、週日兼課時數。總授課鐘點超過規定時數不核發超鐘點費;若有特殊原因,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
第十條
加退選後人數不足停開課程之專任教師超鐘點費及兼任教師鐘點費,均核發至實際上課結束之鐘點。
第十一條
授課鐘點數之核計及申請,於每學期選課結束後,由教務處課務組簽請校長核定後,再送人力資源處核發。
第十二條
專任教師如授課鐘點數不足,應兼任行政工作、於次兩學期內補足、或以推廣教育處學分班上課時數抵免基本上課時數。特殊情況得專案簽報。
專任教師辦理離職(離校)手續階段,如有授課鐘點數未補足情形,教務處課務組於離職表件標註不足鐘點數,由相關單位辦理差額費用核算與後續事宜。
第十三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