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類別: 學生發展中心
業務承辦人: 林冠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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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為協助學生解決因生活上及學業上所引發之心理困擾,增進全校師生對心理衛生之認知,提升校園心理健康之品質,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學生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學校年度心理衛生方針及輔導計畫之審定。
(二)
學校年度心理衛生推廣及學生諮商工作之檢討。
(三)
學生自我傷害防治工作計畫之審定。
(四)
其他有關心理衛生及學生輔導重要興革事項及規章之審議。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副校長兼任之。另置委員13至17人,其中當然委員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軍訓室主任、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擔任之;選任委員則由主任委員就校內具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特殊教育、法律與學生輔導事務相關工作之專任教師中遴選之。本會選任委員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中如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應由主任委員補行遴選,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本會須有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學生發展中心主任擔任之,負責本會各項行政事務之執行。
六、
本會開會時,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