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語言中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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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語言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黃美慈 |
第一條 |
為順應國際潮流,提升學生外語能力暨推廣華語文教學,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語言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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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朝陽科技大學語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分設外語教學組及華語文教學組,其職掌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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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中心置主任1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綜理中心業務,各組置教師及職員若干人,並各置召集人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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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中心設置中心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課程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中心會議及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並依據本校系級單位標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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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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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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