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語言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語言中心
業務承辦人: 黃美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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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順應國際潮流,提升學生外語能力暨推廣華語文教學,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語言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朝陽科技大學語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分設外語教學組及華語文教學組,其職掌分述如下:
一、
外語教學組:負責本校外語教學、研究及推廣活動。
二、
華語文教學組:負責本校華語文教學、研究及推廣活動,供有意學習華語文之校內、外人士修習。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1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綜理中心業務,各組置教師及職員若干人,並各置召集人1人。
第四條
本中心設置中心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課程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中心會議及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並依據本校系級單位標準運作。
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