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活動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類別: 課外活動組
業務承辦人: 陳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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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為輔導本校學生社團課外活動,健全社團組織,培養學生自治、服務與領導能力,豐富校園生活,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活動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學生社團活動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
規劃學生社團發展重點方向。
(二)
研議輔導學生社團之各項法規。
(三)
協調學生社團重大爭議。
(四)
社團成立及解散申請之審議。
(五)
社團指導老師聘任之審議。
(六)
其他有關學生社團推展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學生事務長為主任委員,副學生事務長為副主任委員,課外活動組主任、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畢業班學生聯誼會會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遴聘教職員3至5人為選任委員,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課外活動組主任兼任本會執行秘書。
四、
本會每學期開會1次,由學生事務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進行討論有關學生社團活動相關重要之事項,並協助輔導社團發展與運作。
五、
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各項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視為通過。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