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企業學程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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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理工學院 |
業務承辦人: | 劉惠盈 |
第一條 |
理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企業學程實施要點」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企業學程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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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院企業學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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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由院長、院秘書以及各系負責企業學程教學之教師組成之;置主任委員1人,由院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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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因事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1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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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會議不定期舉行,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委員參與表決之事項涉及其單位之案件時,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參與表決;委員因故未能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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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委員、出列席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涉及與會人員本身之審議案件,當事人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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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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