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遴選委員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師資培育中心
業務承辦人: 黃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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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遴選委員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9至13人,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本中心專任教師擔任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相關領域專長之教師、教務處代表以及校外具有中等教育實務經驗者擔任之。
第三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委員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
審核招生簡章。
二、
審核申請者之資格。
三、
決定正取及備取名單。
四、
其他各類遴選事務之決議。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不得私自就遴選相關事宜對外發言或接受詢問。
第七條
本會委員與申請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學生之間有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