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外語課程抵免學分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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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語言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黃美慈 |
附件: |
第一條 |
為鼓勵本校學生通過各項校外外語能力檢定測驗,提升就業力,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外語課程抵免學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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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本校非應用外語系之日間部及進修部四技學生,於入學日之前兩年以內,或入學後達到本校「外語檢定測驗抵免外語課程學分標準表」(如附表)所列標準者,得於修業期間持測驗成績單或證書(明),於每學期規定之抵免學分申請期限內辦理外語課程(不含各系開設之專業外語課程)學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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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前條本校「外語檢定測驗抵免外語課程學分標準表」之各類外語能力檢測之級數成績標準,由語言中心依各檢測機構規定之標準訂定,並於陳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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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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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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