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公共服務績優獎學金設置要點
法規類別: 課外活動組
業務承辦人: 王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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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為激勵本校學生積極參與本校各項公共服務工作,以爭取團體及個人之最高榮譽,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公共服務績優獎學金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學生公共服務績優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獎助對象及配置比例如下:
(一)
獎助對象:
1、
學生宿舍幹部。
2、
社團幹部。
3、
相關服務團體幹部(含交通服務隊、勞作教育小組長、租屋委員會、學生膳食志工、運動代表隊、學輔志工、春暉志工、親善服務團及學校其他志工)。
4、
班級幹部。
(二)
配置比例:
1、
學生宿舍幹部獎助名額及金額,依當學年度預算陳校長核定。
2、
扣除學生宿舍幹部獎學金後,依社團幹部30%、相關服務團體幹部35%、班級幹部35%比例分配為原則。班級幹部之分配,依該學期各學院人數比例分配為原則。
3、
獎助名額及金額,依當學年提撥之經費進行調整,並送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後陳核。
三、
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及格(大學部60分、研究所70分、僅剩論文者不受此限)且操行成績80分以上。
(三)
任滿前一學期之服務職務且績效卓著。
申請人如擔任前條二項以上之服務職務時,僅可擇一提出申請。
同一服務職務,不得連續獲獎。
四、
本獎學金每學期申辦1次,其申請期限自開學之日起1個月內,由申請人向原服務職務所屬業務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各相關業務單位初審後(班級幹部服務績優獎學金另加送各院複審)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彙整,再送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後陳核。
五、
申請人應檢送下列資料:
(一)
申請書1份。
(二)
前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1份。
六、
本獎學金所需之經費,由本校於獎助學金項下編列。
七、
本要點經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