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學業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胡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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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學習風氣,達到公正合理考核學業之目的,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學業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學業成績以百分制與等第制並列,授課教師成績以百分制輸入,由系統依「等第制與百分制單科成績對照表」自動轉換等第成績。百分記分法以100為滿分,修讀學士學位以60分為及格,研究生以70分為及格。若由各系(所)指定加選或補修之大學部課程,以60分為及格,其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內,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成績內,補修及學、碩士五年一貫學程預研生修習碩士班課程以70分為及格。
性質特殊之科目,經系、院(中心)、校課程委員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其中「通過」為及格(P),「不通過」為不及格(N)。
等第制與百分制單科成績對照表如下:
第三條
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均不得補考,亦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應重修。
第四條
學期成績以平時考查、期中考試、學期考試或其他方式加以評定。各項目評定成績佔學期成績之比例,由任課教師自行決定,惟應明列於教學大綱中,並依據公告之評分標準核算學期成績。
第五條
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科目採「通過」、「不通過」之方式評定者,不列入平均成績計算)。各學期(含暑修)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含暑修)學分總數之和為學業平均成績。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修讀碩士、博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另申請停修課程之科目,僅於學期成績單註明「=」(停修)字樣,且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勞作教育未通過者不計入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計算。
第六條
學生各項成績排名均以百分制計算,學生成績排名依本校「學生成績排名規則」辦理。
第七條
學業成績考核應斟酌該班學習態度及學業程度,嚴格考核,以保持修習該科目應有之水準。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