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學業進步獎勵要點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林美萱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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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一、
為鼓勵學生致力課業學習,力求進步,提昇學習意願,培養讀書興趣,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學業進步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大學部各系學生(不含應屆畢業生最後1學期及延長修業者)合於下列各項標準者,給予獎勵。
(一)
前2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比較後,進步分數在各班前3名。
(二)
前2學期中間不得辦理休學,且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不得低於60分或有一科目為零分。
(三)
所修科目學分數日間部學生16學分以上(四年級9學分以上),進修部學生9學分以上。所屬班級若全學期為校外實習必修課程,不受以上學分數限制。
(四)
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五)
同時具「學行優良獎」資格,不頒發「學業進步獎」。
三、
獎勵名額:
(一)
全班人數達30人以上擇班級學業成績進步最優前3名。
(二)
全班人數介於20至29人擇班級學業成績進步最優前2名。
(三)
全班人數介於6至19人擇班級學業成績進步最優前1名。
(四)
特殊專班,修課模式採隨班附讀者,其學業成績進步之排名與附讀班級學生合併排序,成績達附讀班級獎勵標準者,始得給予獎勵。原班學生排序之獎勵不受前項之限制。
各班學業成績進步分數前3名中,若有操行成績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者,以該班進步分數次1名且符合第二條規定者依序遞補。學業成績如有相同者,則併列同1名次。
四、
每學期開學後2個月內,由教務處提出合於獎勵標準學生名單,會同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送請校長核定公告之。
五、
由導師於班會時間代表學校頒發獎狀。
六、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