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學業進步獎勵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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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林美萱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一、 |
為鼓勵學生致力課業學習,力求進步,提昇學習意願,培養讀書興趣,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學業進步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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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大學部各系學生(不含應屆畢業生最後1學期及延長修業者)合於下列各項標準者,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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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獎勵名額:
各班學業成績進步分數前3名中,若有操行成績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者,以該班進步分數次1名且符合第二條規定者依序遞補。學業成績如有相同者,則併列同1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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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每學期開學後2個月內,由教務處提出合於獎勵標準學生名單,會同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送請校長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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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由導師於班會時間代表學校頒發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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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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