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學業進步獎勵要點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林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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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一、
為鼓勵學生致力課業學習,力求進步,提昇學習意願,培養讀書興趣,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學業進步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大學部各系學生(不含應屆畢業生最後1學期及延長修業者)合於下列各項標準者,給予獎勵。
(一)
前2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比較後,進步分數在各班前3名。
(二)
前2學期中間不得辦理休學,且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不得低於60分或有一科目為零分。
(三)
所修科目學分數日間部學生16學分以上(四年級9學分以上),進修部學生9學分以上。所屬班級若全學期為校外實習必修課程,不受以上學分數限制。
(四)
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五)
同時具「學行優良獎」資格,不頒發「學業進步獎」。
三、
各班學業成績進步分數前3名中,若有操行成績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者,以該班進步分數次1名且符合第二條規定者依序遞補。學業成績如有相同者,則併列同1名次。
四、
每學期開學後2個月內,由教務處提出合於獎勵標準學生名單,會同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送請校長核定公告之。
五、
由導師於班會時間代表學校頒發獎狀。
六、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