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公務函件郵寄辦法
法規類別: 事務組
業務承辦人: 游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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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第1學期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郵件管理,特訂定公務函件郵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郵資由總務處事務組編列預算,統籌運用。
第三條
各單位如辦理專案活動,需要郵寄大宗函件時,須在活動經費項下自行編列「郵資費」,事務組再配合郵寄。
第四條
印刷品與信函應分別郵寄,非急要函件請儘量以平信郵寄;郵件亦應考慮附件之必要性,力求減縮,以節省郵資。
第五條
郵件之收件人如係全校教職員生,則由各單位自行轉發;必須郵寄者,再按本辦法寄發。
第六條
公務函件交寄注意事項:
一、
須至事務組登錄寄件單位、郵寄類別、件數及用途等資料。
二、
寄發之公務函件,若文件內有簽名或蓋章戳記(影印的除外),則不得以「印刷品」方式付郵,以免遭郵局退件,增添補郵資程序及耽誤郵寄時程。
三、
請於寄發之公務函件信封上註明寄件單位,俾便其因故遭郵局退件時,能迅速退回至寄件單位信箱。
第七條
總務處事務組按月統計各單位所用之郵資並陳核。
第八條
各單位如須以學校名義對外寄發函件,須經校長之核可。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