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公務函件郵寄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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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事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游曉文 |
第一條 |
本校為加強郵件管理,特訂定公務函件郵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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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郵資由總務處事務組編列預算,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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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各單位如辦理專案活動,需要郵寄大宗函件時,須在活動經費項下自行編列「郵資費」,事務組再配合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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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印刷品與信函應分別郵寄,非急要函件請儘量以平信郵寄;郵件亦應考慮附件之必要性,力求減縮,以節省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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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郵件之收件人如係全校教職員生,則由各單位自行轉發;必須郵寄者,再按本辦法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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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公務函件交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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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總務處事務組按月統計各單位所用之郵資並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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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各單位如須以學校名義對外寄發函件,須經校長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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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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