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自強助學金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課外活動組
業務承辦人: 王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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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家境清寒之學生努力上進、敦品勵學,協助其順利完成學業,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自強助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朝陽科技大學自強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每學年申辦1次,申請期限為每學年第2學期開學之日起1個月內,向各系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條
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
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及格(大學部60分、研究所70分)、操行成績80分以上。
三、
家境清寒(含失業家庭或家庭經濟困難)者。
四、
前一學期未領有新臺幣1萬元(含)以上之校內外各項獎學金及當學年未獲領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者為優先。
第四條
本助學金之金額依當學年度預算訂定之。
本助學金之分配如下:
一、
各學院名額依該學期各學院人數比例分配為原則。
二、
各系初審後,送院複審,再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彙整,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核後,陳校長核定。
第五條
申請人應檢送下列資料:
一、
申請書1份。
二、
前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1份。
三、
家庭情況之事實陳述。
四、
導師訪談意見。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