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自強助學金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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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外活動組 |
業務承辦人: | 王翎宇 |
第一條 |
為鼓勵本校家境清寒之學生努力上進、敦品勵學,協助其順利完成學業,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自強助學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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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朝陽科技大學自強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每學年申辦1次,申請期限為每學年第2學期開學之日起1個月內,向各系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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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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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助學金之金額依當學年度預算訂定之。
本助學金之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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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申請人應檢送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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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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