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選課準則
法規類別: 課務組
業務承辦人: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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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規範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之選課,特依據教育部及本校相關章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選課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選課分為初選、加退選與特殊加選三階段,採網路方式辦理。
第三條
各學制各年級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限制如下:
一、
日間部四年制學生一至三年級16至25學分;四年級9至25學分;二年制學生分別比照四年制之三、四年級辦理。四年級已修足或已修習完成所屬系規定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數,經減修審核通過得減修學分,但每學期仍應至少修習一門課程。日間部學生至進修部修習學分,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可修習,符合情形(一)者,全學程採計以24學分為限,符合情形(二)~(五)者,全學程採計以15學分為限:
(一)
加修輔系、雙主修、跨院系學程學生,其加修科目與本系所修之時間衝突者。
(二)
應屆畢業生所選讀之科目時間衝突而影響畢業者。
(三)
應屆畢業生選讀日間部未開設之專業選修課程者。
(四)
因本班必修科目停開而須補修該科目學分者。
(五)
日間部未開設之課程,可至進修部修習。
二、
日間部碩士班學生修習學分數每學期學分上限以15學分為原則,但不包含大學部先修課程。
三、
進修部四年制學生一至四年級、二年制三至四年級每學期修習9至22學分。四年級已修足或已修習完成所屬系規定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數,經系主任同意得減修學分,但每學期仍應至少修習一門課程。
進修部學生每學期至日間部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6學分為原則。全學程二年制學生以採計24學分,四年制學生以採計48學分為限。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每學期修業學分數上限以12學分為原則,但不包含大學部先修課程。
進修部學生該學期應補繳之學分學雜費(依實際上課時數)務必於開學後6週內繳交,逾期未繳者,則按積欠學分學雜費多寡,依後選先刪原則,自該學期所修學分鐘點數中刪除相當於積欠學分學雜費之課程。刪除課程之學分學雜費如溢出其應繳學分學雜費差額,不另行退費。經當學期逾期繳費通知規定期限內補繳後,該學分即予認定。
四、
經審核通過具輔系、雙主修、跨院系學程及五年一貫預研生等資格者;或學業平均成績在前一學期80分以上者,或名次在該系該年級或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選1至3學分,並得修習高年級課程。
另名次為該系排名第1名之學生,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再加選1至3學分,並得修習高年級課程。若因成績更正,名次異動,符合條件之學生,可外加追認。
五、
日間部及進修部一至三年級學生每學期最低應修習學分不含教育學程學分。四年級學生如有修習教育學程者若已修滿畢業學分,可以教育學程學分代替之。
第四條
學生加選或退選課程,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為之。加退選後,因情況特殊,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許可加選或退選者,最遲應於特殊加選規定期限內完成。惟符合期中停修之退選,不在此限。
第五條
學生每學期所修之科目以其選課清單為準,凡未選妥之科目,雖有成績,不予登記;已選之科目,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棄,否則成績以零分登錄,併入學期總平均計算。
第六條
本班級開授之必修、必選課程,應隨班修讀,除因重修、補修而造成衝堂外,不得緩修,修習其他班級之課程須經開課學系、通識中心及本系系主任簽章同意,否則不予承認。
第七條
重、補修必修科目與修習新舊課程處理規定如下:
本系該科目原為必修科目,爾後年度改為選修或停開,得經系主任核可改修本系或他系內容相近之科目。重修必修科目學分數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多或為少時,以新訂學分數為準,計入畢業學分。
第八條
上課時間衝突之科目,不得同時修習,應擇一辦理退選。重複修習已及格或已抵免之科目(含科目名稱相同,學分數不同之科目),其學分及成績均不予重複採計。
第九條
各學期間有前後次序性之課程,未修前學期者,不得修習次學期課程。前學期成績不及格未經系主任核准者,亦不得續修次學期課程。
第十條
全學年(上、下學期)之課程,須上、下學期均及格始列入畢業學分內。上學期成績未達續修標準45分者不得續修下學期之課程,已預選者應於加退選時辦理退選。
第十一條
師資培育中心選課辦法,依據本準則之精神,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