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選課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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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課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吳鴻銘 |
第一條 |
為規範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之選課,特依據教育部及本校相關章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選課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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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學生選課分為初選、加退選與特殊加選三階段,採網路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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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各學制各年級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限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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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生加選或退選課程,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為之。加退選後,因情況特殊,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許可加選或退選者,最遲應於特殊加選規定期限內完成。惟符合期中停修之退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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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學生每學期所修之科目以其選課清單為準,凡未選妥之科目,雖有成績,不予登記;已選之科目,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棄,否則成績以零分登錄,併入學期總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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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班級開授之必修、必選課程,應隨班修讀,除因重修、補修而造成衝堂外,不得緩修,修習其他班級之課程須經開課學系、通識中心及本系系主任簽章同意,否則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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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重、補修必修科目與修習新舊課程處理規定如下:
本系該科目原為必修科目,爾後年度改為選修或停開,得經系主任核可改修本系或他系內容相近之科目。重修必修科目學分數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多或為少時,以新訂學分數為準,計入畢業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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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上課時間衝突之科目,不得同時修習,應擇一辦理退選。重複修習已及格或已抵免之科目(含科目名稱相同,學分數不同之科目),其學分及成績均不予重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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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各學期間有前後次序性之課程,未修前學期者,不得修習次學期課程。前學期成績不及格未經系主任核准者,亦不得續修次學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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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全學年(上、下學期)之課程,須上、下學期均及格始列入畢業學分內。上學期成績未達續修標準45分者不得續修下學期之課程,已預選者應於加退選時辦理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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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師資培育中心選課辦法,依據本準則之精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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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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