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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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務處 |
業務承辦人: | 劉翠屏 |
第一條 |
本校為推展通識教育,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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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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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長擔任執行秘書,會議成員組成如下:
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職務代理人出席並於會議中行使應有之權利,其餘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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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委員任期1年,得連任之。委員於任期中出缺,其繼任委員任期併同原任者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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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開會1次,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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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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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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