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教務處
業務承辦人: 劉翠屏
返回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推展通識教育,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
研議通識教育理念、目標。
二、
研議通識教育重大政策、制度創建與變革。
三、
擬定通識教育課程發展方向。
四、
研議其他通識教育相關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長擔任執行秘書,會議成員組成如下:
一、
當然委員:副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華語中心主任、語言中心主任、學生會會長。
二、
聘任委員:由校長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校友及業界代表二至三人擔任。
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職務代理人出席並於會議中行使應有之權利,其餘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第四條
委員任期1年,得連任之。委員於任期中出缺,其繼任委員任期併同原任者核計。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開會1次,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