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雲端主機租用服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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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網路服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翁丞佑 |
第一條 |
朝陽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本校資源共享、節能減碳政策,提供雲端主機租用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雲端主機租用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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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服務係指使用者可依其需要,經由網路取得計算、網路、儲存等資源之服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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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服務管理及使用方式應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台中區域網路中心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及「朝陽科技大學伺服器管理辦法」辦理,使用者如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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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使用者應定期對雲端主機進行相關安全性、漏洞、弱點等系統補強(含作業系統與軟體)及病毒碼更新,並應設定防火牆規則,以避免遭駭客入侵等資訊安全問題之發生;離退職人員應取消其存取雲端主機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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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服務採使用者付費原則,使用者得在計畫中編列相關費用支應,或以現金或即期票據方式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費,並以憑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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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使用者應於正式使用6週前檢附申請表向本處提出申請;申請表經審核通過後,本處將核准通知與費用帳單,以電子郵件寄送使用者,使用者應於收到通知後2週內,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或線上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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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服務租用以月為單位,最短為3個月,於租用期間結束後2週內,使用者應自行將資料備份下載,屆期本處將刪除雲端主機上所有資料,使用者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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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服務可選擇Windows或Linux作業平台,每部雲端主機配置一固定IP以提供網路連線服務。使用者可透過自有電腦,使用校內固定IP,由本處開啟防火牆以遠端連線方式管理之,並對雲端主機擁有管理者帳號密碼變更、軟體安裝移除等管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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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處應維持本服務系統及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惟因主機資源有限,本處保留申請審核及終止續租之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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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服務僅提供硬體使用,不包含系統移轉、設定及管理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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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服務之計價單位及收費標準由本處訂定,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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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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