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人因工程試驗委員會組織要點
法規類別: 理工學院
業務承辦人: 劉惠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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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訂定
一、
本校爲順利進行人因工程試驗的應用、研究與教學,保障受試者權益,遵守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ofHelsinki)之精神,訂定「朝陽科技大學人因工程試驗委員會組織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人因工程試驗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英文名稱訂為InstitutionalReviewBoardforErgonomicsExperiment。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指派之。另置執行秘書1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擔任之。本委員會置委員4至5人,由主任委員推薦具有人因工程、法律、社會學等有關領域之教師或專業人員擔任,校長聘任之。委員任期2年,連聘得連任之。
四、
本委員會督導並管理本校進行人因工程試驗之科學應用,遵守政府之有關法規及赫爾辛基宣言之精神,尊重及保護受試者在試驗過程之人權及權益,其職掌包括下列項目:
(一)
訂定及督導本校教師進行人因工程試驗之管理及作業程序。
(二)
審查本校人因工程試驗之研發與教學計畫,確保受試者在實驗過程應獲得之有關權益,並提供計畫主持人必要之指導與建議。
(三)
其他有關人因工程試驗事項之處理。
五、
本委員會作業細則另訂之。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