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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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管理學院 |
業務承辦人: | 傅善恆 |
第一條 |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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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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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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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秘書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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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以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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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本院學生代表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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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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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於各系設系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各系自行訂之,經本會審核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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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核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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