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管理學院
業務承辦人: 傅善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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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處核備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
審議本院所屬各系之課程規劃相關事項。
二、
審議本院所屬各系專業必、選修課程及學分數。
三、
審議本院所屬各系跨系之課程。
四、
協調與整合全院的開課資源及師資。
五、
其他須提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院長、副院長及各系主任,任期以其主管職務之任期為準。
二、
選任委員:各系課程委員會召集人。如召集人與系主任為同一人,則由系課程委員會中另選一人擔任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秘書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第五條
本會以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本院學生代表應列席。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本會於各系設系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各系自行訂之,經本會審核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核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