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推動校友活動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校友服務組
業務承辦人: 張瑜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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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處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各單位及校友組織推展校友活動,聯繫校友情誼,增進對學校向心力,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推動校友活動經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單位:已向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登錄並經核定之本校校友組織。
第三條
校友總會及各區域校友會,提送年度計畫,另案補助,其他校友組織補助補助原則及金額如下:
一、
參加校友人數10人以下,不予補助。
二、
參加校友人數11至50人,最高得補助新臺幣伍仟元。
三、
參加校友人數51人以上,最高得補助新臺幣壹萬元。
四、
每一學年度各單位及校友組織申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上限。
五、
申請單位已超過每學年申請補助金額上限,因活動性質及效益不同仍可提送申請,經本處處務會議審核通過予以補助。
六、
若活動性質有助提升本校聲譽、招生成效、彰顯社會企業責任、招募校/系友會新會員等,申請單位可提供完整活動企劃書,將專案辦理,另給予補助款。
本項經費來源為學校統籌經費,申請時程為每年8月1日至隔年5月31日止,活動最遲應於6月30日前辦理完畢,若經費提前使用完畢,則停止接受申請。
第四條
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辦理活動至少一週前,填寫「朝陽科技大學推動校友活動經費申請表」後,向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提出申請。
二、
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依申請表所載活動性質、人數規模及相關補助文件進行審查後核給該項活動實際補助金額。
第五條
經費核銷有關規定如下:
一、
本項經費補助僅做為當次活動使用,不得留用。
二、
如遇活動取消或延期超過1個月,須重新提送申請。
三、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檢附支出憑證正本(實支實付)、活動成果報告書及參加校友活動簽到表辦理核銷。
四、
各單位核銷應會辦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校友組織之核銷作業由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協助辦理。
五、
支出憑證須符合「朝陽科技大學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處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