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教師教學評量輔導與追蹤辦法
法規類別: 創新教學中心
業務承辦人: 陳采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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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協助教師改善教學成效,精進教學品質,依據本校「教學評量實施要點」,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師教學評量輔導與追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採用本校教師教學評量結果為依據,凡教師教學評量結果為不通過者,均應接受教學輔導。
第三條
教學輔導之具體措施如下:
一、
教師須提出「教學成效提升研討表」,送系、院(中心)主管簽核後,以密件方式送教務處備查。
二、
參加教師教學知能研討相關活動至少6小時,並取得研習證明。
三、
接受教務處安排之諮詢與輔導服務。
第四條
教學諮詢與輔導服務老師由校長指定2位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擔任,輔導後應就輔導個案填寫教師諮詢輔導紀錄表。
受輔導教師所屬單位主管應填具「教學評量後續追蹤輔導評估表」以密件方式送教務處備查。教務處應將受輔導教師之輔導成效與參與輔導配合情況彙整執行紀錄以密件方式送人力資源處備查。
第五條
相關主管及參與輔導與追蹤人員均應遵守保密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