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專任教職員參與創新育成中心廠商輔導計畫獎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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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 一、 |
為鼓勵教職員參與本校創新育成中心之廠商輔導相關計畫,特訂定此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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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專任教職員輔導進駐本校創新育成中心之中小企業廠商或培訓其人才,參與「廠商輔導與人才培訓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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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獎勵方式為參與「廠商輔導與人才培訓計畫」之本校教職員頒獎狀乙幀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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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本辦法之獎勵適用本校各院、各系所教師升等辦法中「建教合作」項目之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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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同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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