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學行優良獎勵要點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林美萱
返回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一、
為激勵學生敦品勵學,恪守校訓,蔚為優良學風,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學行優良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及標準:大學部各系級學生(不含應屆畢業生最後1學期及延長修業者)其前1學期皆合於下列各項標準者:
(一)
學業成績在各班前1至3名。
(二)
所修科目學分數日間部學生16學分以上(四年級9學分以上),進修部學生9學分以上。
(三)
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
所修體育科目成績須達70分以上。
獎勵名額:
(一)
全班人數達30人以上擇班級學行成績最優前3名。
(二)
全班人數介於20至29人擇班級學行成績最優前2名。
(三)
全班人數介於10至19人擇班級學行成績最優前1名。
(四)
全班人數9人以下且學行成績平均70分以上者,擇班級學行成績最優前1名,僅頒予獎狀乙紙(不頒發獎學金)。
三、
申請及審查:每學期開學後2個月內,由教務處提出合於獎勵標準學生名單,會同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送請校長核定公告之。
各班學業成績(四捨五入採計至小數點第2位)前3名中,若有操行或體育成績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者,以該班學業成績次1名且符合第二條規定者依序遞補。學業成績如有相同者,則併列同一名次,各發給同額之獎學金。
四、
獎勵方式:由校長於校內公開集會中頒獎,獎學金採入帳方式頒發;已退學離校者以掛號郵寄獎狀乙紙,但不發給獎學金。
連續2至4學期獲得該班學行優良獎第1名者,則頒給2倍獎學金;連續5學期以上獲得該班學行優良獎第1名者,則頒給3倍獎學金。學生若修習校外實習必修課程,修習當學期不列計學行優良獎是否連續之計算。
五、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