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系學會組織章則
法規類別: 課外活動組
業務承辦人: 陳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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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順利推動學生事務,培養學生自治能力,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系學會組織章則」(以下簡稱本章則)。
第二條
本校各系學生得組織系學會以培養自治精神,聯絡感情砥礪學行及培養互助合作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各系學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四條
凡本校在各該科系在學同學均為當然會員。
第五條
會會員有行使選舉、罷免及參加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
系學會最高決策單位為會員大會。
第八條
系學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至二人,並依各系學會組織章程辦理選舉。
第九條
系學會得依運作需要,經會員大會或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設器材、美宣、公關、活動、財務、攝影、總務、學藝、康樂、體育、服務等組,每組置組長一人,由會長提名適當人員分別擔任之。
第十條
各組得視工作之繁簡設置組員若干人,由各組組長提請會員大會通過聘任之。
第十一條
各組之執掌於各系學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十二條
系學會應設監督單位,掌理會務之監督及財務稽核等事項。監督單位設置辦法應於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十三條
系學會會長及監事任期均為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四條
各系學會指導老師聘任應依本校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辦理。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舉行一次,於學期開始時舉行之,必要時得由該系四分之一以上同學聯名簽請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六條
系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徵收會費。
二、
自由樂捐。
第十七條
系學會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第十八條
本章則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