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資訊學院專任教師資格評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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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資訊學院 |
業務承辦人: | 杜茹卿 |
第一條 |
依據本校「專任教師資格評審辦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資訊學院專任教師資格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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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本院專任教師資格審查,除依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校「專任教師資格評審辦法」及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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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案,應符合本校規定暨「教師升等標準」,並按法定程序,方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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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院專任教師升等審查程序依本校規定辦理。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中互相推選2位教授職級教師為審查委員,就送審教師之研究成果與教學、輔導與服務提供綜合性意見,以供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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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教師升等之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另依據本院「教師升等之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辦法」進行實質審查與評核。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必要時,得邀請送審教師與會報告說明。
若需考量升等員額時,另依本院「教師升等員額分配評比辦法」辦理。
審查通過後,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邀集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2位,共同推薦教師資格審查外審委員參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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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系、院級教評會對未通過之送審案,應於決議後30日內敘明具體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知不服決定時之救濟管道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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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教師資格審查案審議期間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時,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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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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