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教師指導學生參賽獲獎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創新教學中心
業務承辦人: 陳采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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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教師以專業知識及技能指導學生積極參加校外各類競賽,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獎助教師指導學生參賽獲獎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案)教師指導本校學生以學校名義參加與所屬系所專長有關之國際性、全國性及區域性競賽,於決賽獲獎且無申請本校其他項目之補助者,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本項獎助於每年9月份開始作業,申請案獲獎日期採計前一年度9月1日起至當年度8月31日止,申請時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
獎助申請表。
二、
參與競賽之競賽辦法。
三、
教師指導學生參賽獲獎證明文件。
四、
獲獎作品照片或影音電子檔資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國際性、全國性及區域性競賽等級及獎助標準如下:
一、
國際性:不含大陸及港澳區域,須有3個國家以上參與競賽。第1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30,000元;第2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20,000元;第3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10,000元;佳作、優秀獎、優選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5,000元。
二、
全國性:參賽對象涵蓋全國北區(含新竹以北及馬祖)、中區(含苗栗以南、雲林以北及南投)、南區(含嘉義以南、金門及澎湖)及東區(含宜蘭、花蓮及台東)其中3個區域以上,且參賽須達30隊以上或作品達50件以上。第1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10,000元;第2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8,000元;第3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6,000元;佳作、優秀獎、優選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3,000元。
三、
區域性:未達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等級標準(不含校內競賽),視為區域性競賽等級。第1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5,000元;第2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4,000元;第3名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3,000元;佳作、優秀獎、優選或同等級獎項-新臺幣2,000元。
四、
參賽難度較高,或具代表性意義之競賽,雖參賽隊伍或作品數未達國際性或全國性標準,得舉證經獎補助審核委員會審議通過提高競賽獎勵等級。
五、
競賽獎項獲獎超過3名(隊),則以排名定之;教師指導同一競賽佳作、優秀獎、優選或同等級獎項至多獎勵3件為原則,若所獲獎項無法對應名次或特殊榮譽獎項,由系(所)初審註明相對名次,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送獎補助審核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同一作品參與不同競賽,以申請1案為限。若申請案件為2位以上教師共同指導,獎助金由申請教師協調分配比例。
第六條
經獎勵補助審核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每名教師致贈獎助金及獎狀乙紙。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得以教育部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款、教育部其他相關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獎助金額得視當年度預算情形酌予調整,分配金額提請獎勵補助審核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