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教師指導學生參賽獲獎獎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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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創新教學中心 |
業務承辦人: | 陳采鈺 |
第一條 |
本校為鼓勵教師以專業知識及技能指導學生積極參加校外各類競賽,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獎助教師指導學生參賽獲獎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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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本校專任(案)教師指導本校學生以學校名義參加與所屬系所專長有關之國際性、全國性及區域性競賽,於決賽獲獎且無申請本校其他項目之補助者,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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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項獎助於每年9月份開始作業,申請案獲獎日期採計前一年度9月1日起至當年度8月31日止,申請時應檢附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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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辦法所稱之國際性、全國性及區域性競賽等級及獎助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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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同一作品參與不同競賽,以申請1案為限。若申請案件為2位以上教師共同指導,獎助金由申請教師協調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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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經獎勵補助審核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每名教師致贈獎助金及獎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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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得以教育部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款、教育部其他相關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獎助金額得視當年度預算情形酌予調整,分配金額提請獎勵補助審核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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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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