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法規類別: 課外活動組
業務承辦人: 陳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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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
一、
為使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能公平、公開,以提昇學生社團活動之推展,並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七條學生社團經費補助之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本要點補助之社團,以通過學校核定許可成立並受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者為限。
三、
補助原則:
(一)
學生社團活動的經費來源以自行籌措為原則,若須向學校申請補助,除配合學校臨時性舉辦之活動外,皆須於規定之期限內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計畫,並需符合本要點。
(二)
以補助社團動靜態活動及符合該社團宗旨與未來發展之相關活動為原則。
(三)
補助之額度標準,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將依每年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及整體發展獎補助款多寡、教育部政策及學校校務發展方向規劃後送學生社團活動推展委員會訂定之。
四、
申請及核銷程序:凡欲申請補助之社團須於規定時限內申請活動,並於活動結束後10日內持結案資料、原始憑證送至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核銷,逾時不予補助。
五、
除外在客觀因素外,活動實際支出應與原申請預算相符,如有超支應由社團自行負擔。
六、
報核不實者,次一學期不得申請經費補助。
七、
社團前一學期經費報核狀況、活動成效暨參加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舉辦之活動、會議參與率皆為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
八、
如有未列入社團全學期重大活動預定申請表之特殊活動,得以專案方式申請補助。
九、
本要點經學生社團活動推展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