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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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衛生保健組 |
業務承辦人: | 賴貝琪 |
一、 |
爲配合政府照顧學生,發揮社會救助功能及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之經濟損失,依據大學法及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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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具在學學籍學生均可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如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者,須敘明理由,由本人簽署聲明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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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保險契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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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補助基準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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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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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資料如會議資料、契約書、要保書、參加學生團體保險明細表等相關資料編製專案檔案,應留存學校保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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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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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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