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要點
法規類別: 衛生保健組
業務承辦人: 賴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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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訂定
一、
爲配合政府照顧學生,發揮社會救助功能及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之經濟損失,依據大學法及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具在學學籍學生均可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如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者,須敘明理由,由本人簽署聲明切結書。
三、
保險契約相關規定:
(一)
學生團體保險要保人為本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被保險人為本校在學學籍之學生,受益人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家長,保險人為學年度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
(二)
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學生,保險有效期間為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學生若於學習間喪失學籍者,保險契約效力至該學期終止之日下午十二時為止。
四、
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
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本校申請補助之部分依教育部規定,其餘由被保險人每年分二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二)
下列被保險人,應由本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留存學校,依教育部規定之最高金額補助:
1、
免繳學雜費學生(但不含公費生)。
2、
原住民身分學生。
五、
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處理原則:
(一)
延修學生亦可參加學生團體保險,若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者,須至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以下稱衛保組)填寫聲明切結書,若未辦理加保繳費或填寫聲明切結書,視同不加保,且不另行通知。
(二)
休學生處理原則:
(1)
辦理休學時,如欲參加學生團體保險,除填寫聲明切結書外,需持「朝陽科技大學學生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單(以下稱離校手續單)」至出納組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連同聲明切結書以掛號寄回衛保組,方予以加保。
(2)
休學但不投保者,除填寫聲明切結書外,需持離校手續單至財務處申請退費;若未辦理加保繳費及填寫聲明切結書,視同不加保,且不另行通知。
(3)
中途休學者當學期開學四週後才提出則一律加保,且不予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至該學期終止之日。
六、
本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資料如會議資料、契約書、要保書、參加學生團體保險明細表等相關資料編製專案檔案,應留存學校保管備查。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八、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