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員生餐廳膳食管理辦法 |
---|---|
法規類別: | 事務組 |
業務承辦人: | 傅銘祥 |
第一條 |
為保障本校員生用膳衛生,約束承包經營本校餐廳廠商,特訂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校員生餐廳督導單位為生輔組。
|
第三條 |
本校生輔組為管理本校學生餐廳,得成立學生膳食工作委員會行使管理督導有關事宜;學生膳食工作委員會組織辦法另訂之。
|
第四條 |
本校餐廳膳食管理應以一般公認標準、政府相關法令及員生膳食工作委員會決議事項為管理依據。
|
第五條 |
承包本校餐廳廠商均應與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簽訂契約,該契約應載入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管理依據之明確具體條文,並應製定罰責以落實執行膳食管理。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