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員生餐廳膳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事務組
業務承辦人: 傅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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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十三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保障本校員生用膳衛生,約束承包經營本校餐廳廠商,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員生餐廳督導單位為生輔組。
第三條
本校生輔組為管理本校學生餐廳,得成立學生膳食工作委員會行使管理督導有關事宜;學生膳食工作委員會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本校餐廳膳食管理應以一般公認標準、政府相關法令及員生膳食工作委員會決議事項為管理依據。
第五條
承包本校餐廳廠商均應與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簽訂契約,該契約應載入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管理依據之明確具體條文,並應製定罰責以落實執行膳食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