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專任教師資格評審辦法
法規類別: 管理學院
業務承辦人: 傅善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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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專任教師資格評審辦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專任教師資格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院專任教師資格審查,除依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校「專任教師資格評審辦法」及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案,應符合本校規定暨「教師升等標準」,並按法定程序,方可提出申請。
第四條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送審教師之申請資格進行實質審查,針對其研究成果進行形式審查,並依本院「教師教學、輔導與服務之特殊綜合表現評分表」評核,並就送審教師之教學、輔導與服務提供綜合性意見,以供院級教師評審會委員評審參考。「教師教學、輔導與服務之特殊綜合表現評分表」另訂之。
第五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升等審查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邀請校內二位教授職級教師為審查委員,就送審教師之研究成果與教學、輔導與服務提供綜合性意見,以供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參考。
二、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送審教師研究成果進行形式審查,並依本院教師教學、輔導與服務之特殊綜合表現評分表評核。若需考量升等名額時,另依本院專任教師升等排序原則辦理。
審查通過後,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邀集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2位,共同推薦教師資格審查外審委員參考名單。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