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選課暨修課辦法
法規類別: 師資培育中心
業務承辦人: 李佳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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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課委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暨相關規定及本校學生選課準則第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已註冊之在籍學生。
第三條
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正取學生修習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之學分不得列入各該系所之規定最低畢業學分計算。
第四條
本中心之最低修業年限為二年四學期。
第五條
獲准修習者,每學期修習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分數,以不超過八學分為原則。惟大學部最高年級、研究所二年級以上及延畢學生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中心正取之應屆畢業生若未修滿應修學分者,應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同時不具有應屆畢業生的資格,若在申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者,則喪失繼續修讀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課程之資格,但應屆通過入學考試進入本校研究所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中心每學期開放部份課程予本校非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課程學生選修,每人每學期限選修二科,選修學生應於規定繳費時間繳交學分費。
第八條
本中心必修及選修科目修課人數上限以50人為原則;學分費應於當學期規定期限內繳納,逾二週未繳交者,逕予註銷所選課程。
第九條
本中心學生轉入、轉出及中途放棄相關規定如下:
一、
在他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如錄取本校研究所,可繼續在本校修習未修畢之課程。
二、
大學部學生已修畢該系之學分,但未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若考上研究所(本校或他校)應依各學校師資培育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三、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生如果中途放棄修習,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填具「放棄修習聲明書」,且不得再申請修習。
第十條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抵免學分規定如下:
一、
轉學生或考取本校研究所之學生,在原校具有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格並經本校同意繼續修習者,其原就讀學校所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得由本校予以抵免,申請抵免學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獲准繼續修習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三週內提出申請,唯其抵免之總學分不得超過13學分,且教育實習與教材教法課程之學分不得抵免。
二、
已辦理抵免之科目,若再行修習,則視為放棄抵免該科目,所得成績應予登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課程委員會議通過,提送人文暨社會學院課程委員會議決議,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