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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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一、 |
本中心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中心會議決議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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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任務負責執行各教學組教學品保及規劃課程外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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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設召集人1人,選任委員6人,由國文組、外語組、歷史組、法政組、生活智能組、體育組等教學組各推舉1人,召集人由選任委員互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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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會選任委員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為義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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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委員互推1人暫代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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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會決議事項須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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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設置要點須經中心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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