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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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廢止
一、
本中心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中心會議決議設置之。
二、
本會任務負責執行各教學組教學品保及規劃課程外審事宜。
三、
本會設召集人1人,選任委員6人,由國文組、外語組、歷史組、法政組、生活智能組、體育組等教學組各推舉1人,召集人由選任委員互推產生。
四、
本會選任委員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為義務職。
五、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委員互推1人暫代主席。
六、
本會決議事項須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始得實施。
七、
本設置要點須經中心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