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菸害防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生活輔導組
業務承辦人: 林品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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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淨化校園空氣,維護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健康,依據菸害防制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菸害防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
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三、
吸菸: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菸品之行為。
四、
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
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視為前項第三款之吸菸。
第三條
本校室內、外場域全面禁止吸菸(含電子煙、加味菸、晶球菸等類菸品),並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校園禁止張貼菸品廣告且不得販售、供應菸品或類菸品。
第四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及進入本校場域之校外人士皆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權責
一、
衛生委員會:為本校菸害防制工作小組,擬定校園菸害防制策略及推動。
二、
各院、系及行政單位:對所屬空間禁菸規定執行與管理。
三、
學生事務處:本校菸害防制教育宣導、戒菸諮詢服務與違規稽查業務。
四、
總務處:對廠商宣導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五、
環境安全衛生處:禁菸標示管理事項。
第六條
舉發
一、
於本校室內、外場域吸菸者,在場教職員工生應予勸阻或告發,亦可蒐證向相關單位檢舉。
二、
校園安全暨軍訓室人員巡查校區時,可對違法吸菸者蒐證及判明身分後轉交相關單位規勸或懲處。
前項相關單位,教職員工為人力資源處,學生為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第七條
罰則
一、
教職員工違規經檢舉後,由人力資源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
學生違規經勸阻而拒不合作或檢舉後未改善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三、
符合下列情形者,依菸害防制法規定移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一)
前二款人員經本校相關規定懲處後,仍再犯者。
(二)
校外人士遭檢舉,經規勸而拒不合作者。
第八條
戒菸教育與輔導
一、
針對未滿20歲吸菸學生,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
二、
針對有吸菸、尼古丁成癮及有戒菸意願之教職員工生,辦理戒菸輔導或提供戒菸相關服務及資源。
第九條
教職員工生對懲處如有不服,得依本校相關申訴辦法所訂之期限及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概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校衛生委員會討論,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