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菸害防制管理辦法 |
---|---|
法規類別: | 生活輔導組 |
業務承辦人: | 林品豪 |
第一條 |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淨化校園空氣,維護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健康,依據菸害防制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菸害防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視為前項第三款之吸菸。
|
||||||||||
第三條 |
本校室內、外場域全面禁止吸菸(含電子煙、加味菸、晶球菸等類菸品),並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校園禁止張貼菸品廣告且不得販售、供應菸品或類菸品。
|
||||||||||
第四條 |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及進入本校場域之校外人士皆須遵守本辦法。
|
||||||||||
第五條 |
權責
|
||||||||||
第六條 |
舉發
前項相關單位,教職員工為人力資源處,學生為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
||||||||||
第七條 |
罰則
|
||||||||||
第八條 |
戒菸教育與輔導
|
||||||||||
第九條 |
教職員工生對懲處如有不服,得依本校相關申訴辦法所訂之期限及規定提出申訴。
|
||||||||||
第十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概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本校衛生委員會討論,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