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類別: 環境安全衛生處
業務承辦人: 陳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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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為落實推動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安全衛生事務,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校執行環境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最高諮詢組織,並研議、協調及建議環境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有關事務。
三、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總務長、學生事務長、環安長、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場所之各系(所)、中心主管及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軍訓室主任、衛生保健組主任、營繕組主任、環境安全衛生處主任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校安中心人員與學生代表組成。
四、
本會置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名,由環安長兼任;執行秘書1名,由環境安全衛生處主任兼任。
五、
本會委員中之學生代表,由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各系(所)、中心推薦1名,送環境安全衛生處彙整,並由校長勾選適當人數聘任之。
六、
本會委員任期2年,並得連任之。
七、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並應置備紀錄:
(一)
環境及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
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
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
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
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
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
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
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
減災規劃、減災推動執行及減災財務行政規劃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環境及職業安全衛生與災害防救管理事項。
八、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2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
本會會議之決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方能決議,並作成紀錄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