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李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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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一、
為維護高等教育品質與學術倫理,依據學位授予法、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與本校博士學位考試辦法及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博、碩士學位論文,係指本校依學位授予法所授予博、碩士學位之論文。
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
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
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
由他人代寫。
(五)
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
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
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三、
本校各單位接獲具名並具體指陳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檢舉時,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並以書面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教務處向檢舉人查證確認其檢舉意願後,即受理並依本要點辦理。
對於匿名檢舉之案件或其他情形之舉發,本校教務處於必要時,得依職權主動處理,但無具體事實或未具體舉證之檢舉案,不予處理。
四、
為調查、審議及認定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有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由教務處將檢舉資料送交被檢舉人所屬學院,學院於接獲後1個月內組成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
五、
檢舉案未經證實成立前,應以秘密方式進行調查及審議,避免檢舉人及被檢舉人曝光;檢舉案經證實後,對檢舉人身分應予嚴格保密。
六、
審定委員會審議程序如下:
(一)
審定委員會置委員5或7人,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系(所)主管、院內教師及校內、外專業領域之公正學者專家組成,委員由被檢舉人所屬系(所)主管推薦簽請院長遴聘之;若系所主管須迴避時,由院長直接遴聘之,並報教務處備查。開會前,審定委員會委員身分應予保密。
(二)
審定委員會以院長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若院長須迴避時,則由校長指定副校長或教務長擔任。
(三)
審定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四)
審定委員會開會時,應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或相關人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說明或到場陳述意見。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書或到場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五)
審定委員會必要時得將被檢舉人之學位論文與相關資料送請專家審查,並得請專家學者或法律專家列席說明。另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列席說明。
(六)
審定委員會應於組成後3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及作出具體決議,必要時得展延2個月,展延以1次為限。
完成調查後,並將會議紀錄簽會教務處並經校長核定後,1式3份分別送教務處、學院及系(所、專班)留存,俾供後續處理之依據。
七、
經審定委員會作成具體決議後,由教務處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有關處理結果,被檢舉人若有異議,得於收受通知後15天內以書面附具體理由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八、
審定委員會審定被檢舉人學位論文確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經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撤銷被檢舉人之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同時通知被檢舉人繳還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經撤銷學位學生之學籍以退學論處。其行為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經審定非屬情節重大,但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者,審定委員會應限期要求被檢舉人修正或採取其他適當處置;未依期限完成懲處事項,經系級單位提報教務處後,依規定撤銷學位。
九、
為維護調查、審定之客觀性與公平性,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審定委員會之委員:
(一)
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
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
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
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十、
檢舉案經審結為不成立,除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外,對於同一案件不予受理。
十一、
以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等取得博、碩士學位者,涉有違反學術倫理者,準用本要點。
十二、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