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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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註冊組 |
業務承辦人: | 李家欣 |
一、 |
為維護高等教育品質與學術倫理,依據學位授予法、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與本校博士學位考試辦法及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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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所稱博、碩士學位論文,係指本校依學位授予法所授予博、碩士學位之論文。
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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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校各單位接獲具名並具體指陳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檢舉時,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並以書面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教務處向檢舉人查證確認其檢舉意願後,即受理並依本要點辦理。
對於匿名檢舉之案件或其他情形之舉發,本校教務處於必要時,得依職權主動處理,但無具體事實或未具體舉證之檢舉案,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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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為調查、審議及認定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有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由教務處將檢舉資料送交被檢舉人所屬學院,學院於接獲後1個月內組成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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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檢舉案未經證實成立前,應以秘密方式進行調查及審議,避免檢舉人及被檢舉人曝光;檢舉案經證實後,對檢舉人身分應予嚴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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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審定委員會審議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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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經審定委員會作成具體決議後,由教務處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有關處理結果,被檢舉人若有異議,得於收受通知後15天內以書面附具體理由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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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審定委員會審定被檢舉人學位論文確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經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撤銷被檢舉人之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同時通知被檢舉人繳還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經撤銷學位學生之學籍以退學論處。其行為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經審定非屬情節重大,但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者,審定委員會應限期要求被檢舉人修正或採取其他適當處置;未依期限完成懲處事項,經系級單位提報教務處後,依規定撤銷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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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為維護調查、審定之客觀性與公平性,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審定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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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檢舉案經審結為不成立,除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外,對於同一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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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以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等取得博、碩士學位者,涉有違反學術倫理者,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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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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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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