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專案計畫審查辦法 |
---|---|
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第一條 |
本校為提昇基礎教學儀器設備之建立,發展學校重點特色,並持續推動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重點策略,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專案計畫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辦法審查項目如下:
|
||||||||||
第三條 |
各計畫案將由本校研究發展諮詢委員負責初審後,提送預算規劃委員會複審,並排定優先順序。依複審結果於教育部公告申請時程內提出合於規定之申請案件數。
|
||||||||||
第四條 |
計畫審查重點如下:
|
||||||||||
第五條 |
計畫申請程序如下:
|
||||||||||
第六條 |
計畫申請書格式及結報相關作業:
|
||||||||||
第七條 |
經費來源:
|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