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專案計畫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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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廢止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基礎教學儀器設備之建立,發展學校重點特色,並持續推動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重點策略,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專案計畫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審查項目如下:
一、
教育部專案補助計畫(如發展學校重點特色、提昇教學品質等專案)。
二、
本校中程發展計畫之重點計畫(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資本門相關計畫)。
三、
與本校重點特色發展相關之其他計畫。
第三條
各計畫案將由本校研究發展諮詢委員負責初審後,提送預算規劃委員會複審,並排定優先順序。依複審結果於教育部公告申請時程內提出合於規定之申請案件數。
第四條
計畫審查重點如下:
一、
配合本校中程發展計畫之程度。
二、
計畫內容(撰寫之完整性、計畫之可行性、預期成果之重要性等)。
三、
計畫執行能力與預期成效。
四、
前一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五、
前一學年度單位績效。
第五條
計畫申請程序如下:
一、
所有計畫案須先經院務(中心)會議通過,分類排定學院(中心)之優先順序,同一優先順序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
二、
配合教育部補助經費採曆年制方式編列,各計畫案應以申請年度之四月至十一月為計畫執行期。
三、
各院(中心)計畫申請書彙集本乙式三份,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送研究發展處,完成校內申請程序。
四、
相關作業時程,請參閱「朝陽科技大學專案計畫作業時程」。
第六條
計畫申請書格式及結報相關作業:
一、
計畫申請相關規定暨格式,請參閱「朝陽科技大學專案計畫申請書」。
二、
各計畫案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書乙式三份至研發處,成果報告書格式請參閱「朝陽科技大學專案計畫成果報告書格式規範」。
三、
校內審核通過擬提送教育部申請之計畫案,應依教育部正式公告(或公文)內之經費需求及相關規定事項修正後,於規定時程內提送研究發展處備文陳教育部申請。
第七條
經費來源:
一、
教育部專案計畫經費。
二、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資本門經費。
三、
本校經費。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