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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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廢止
第一條
依據
一、
教育部(八四)台軍字第Ο二七七Ο四號函「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辦法」。
二、
國防部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八五)易晨字第Ο三Ο六號函「修頒國軍大專預備軍官考選作業規定」。
三、
教育部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台軍字第○九三○一一二七○九號函「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士官考選注意事項」。
第二條
組織及職掌
本校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審查委員會,其組織如下:
一、
主任委員:校長兼任。
二、
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副校長兼任。
三、
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軍訓室主任等組成之。
四、
執行幹事:由業務承辦人兼辦之。
其編組及職掌如附件。
第三條
本會作業程序
一、
受理報名:於應屆畢業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利用校內網站及有線電視公佈欄宣導考選資訊,並召開輔導報名說明會,於當年度「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簡章」規定時間內開放報名,並完成各項資料之收繳、審查及造冊。
二、
資格審查:於報名截止後二週內,召開資格審查委員會,各委員依職掌就考生名冊,審查有關軍訓、德育成績。
三、
彙報與通知:每年十月中旬前造具初選合格名冊,併同報名表、證明文件,送交「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實施複審;俟准考證核發後,通知考生領取。
第四條
資格審查項目及合格標準
一、
德育紀錄:在本校就學期間未曾犯有大過以上處分者(以學期為計算單位,可功過相抵)。
二、
軍訓成績: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七十(含)分以上,採計四學期,每學期成績均需達六十分以上。
第五條
報名作業費:依「大專程度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規定,每人酌收報名作業費新台幣伍拾元,支應相關作業經費。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