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朝陽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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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 |
業務承辦人: | 張菁玲 |
第一條 |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之規定,設置「朝陽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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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處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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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處置研發長1人,綜理本處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任期3年為原則,得連任一次;並置秘書1人,下設中心或分組,分置主任或組長各1人及職員若干人;中心主任、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由教師兼任者,任期3年為原則,得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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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處依業務性質設置下列各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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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求,本處設「研究發展諮詢委員會」及其他相關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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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處為因應業務需求,得建請校長聘任校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相關之專案小組,協助重要專案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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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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