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業務承辦人: 張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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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廢止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之規定,設置「朝陽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處任務如下:
一、
推動校務發展計畫。
二、
提昇研究能量。
三、
促進學術交流。
四、
拓展產學合作。
五、
辦理學生實習與就業輔導。
六、
推展校友聯絡與服務。
第三條
本處置研發長1人,綜理本處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任期3年為原則,得連任一次;並置秘書1人,下設中心或分組,分置主任或組長各1人及職員若干人;中心主任、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由教師兼任者,任期3年為原則,得連任之。
第四條
本處依業務性質設置下列各組、中心:
一、
校務企劃與評量組:辦理校務發展計畫之企劃及彙整、校務發展研究案之推動及落實、教育部專案計畫之申請及控管等相關業務。
二、
研究發展組:辦理教育部獎補助款之執行運用,國科會、教育部與其它部會研究計畫之申請及結案等相關業務。
三、
學術交流組:辦理姊妹校締結盟約、海內外學生與學者交流、策略聯盟學校學術合作等相關業務。
四、
實習就業暨校友服務組:辦理系所與廠商媒合、專業實習諮詢、校友聯絡及服務、就業服務推廣等相關業務。
五、
創新育成中心:辦理廠商之進駐與輔導、產學合作計畫之申請與控管、研發成果之管理及推廣、專利之申請及維護等相關業務。
六、
工業設計與產品創新技術研發中心:從事高附加價值產品設計、創新及評估分析、協助產業界建立核心技術、培育國內產品設計、創新與評估技術高級相關專業人才等相關業務。
第五條
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求,本處設「研究發展諮詢委員會」及其他相關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處為因應業務需求,得建請校長聘任校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相關之專案小組,協助重要專案之審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