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課外活動組
業務承辦人: 王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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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使本校校內、外獎助學金之審查或推薦作業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審議本校各項獎助學金之金額及名額。
二、
審查或推薦本校學生申請各類獎助學金之資格。
第三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長、副學生事務長、生活輔導組主任、課外活動組主任、服務學習組主任、學生發展中心主任、住宿服務組主任、體育室主任與各學院教師代表各1名,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委員,委員任期1年1聘。學生事務長為主任委員,課外活動組主任兼任執行秘書,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第四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各委員召開審查會議。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