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離島學生就讀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李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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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鼓勵離島地區學生就讀本校四年制日間部,訂定「朝陽科技大學離島學生就讀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地區學生包括澎湖縣、金門縣(含烏坵鄉)與連江縣境內島嶼之學生,設籍離島地區至少9年,並於離島地區完成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之教育(未設置高級中等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之離島地區,得以就讀該離島鄉所屬縣之高級中等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代之)。
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屏東縣琉球鄉等本島離島地區準用之。
第三條
本校提供離島學生獎助學金如下:
一、
入學獎學金。
二、
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
三、
住宿補助。
四、
交通補助。
第四條
離島新生除發給新台幣10,000元之入學獎學金外,仍得申請本校其他入學優秀獎學金。
第五條
離島學生學業成績優良者,得申請波錠文教基金會獎助學金或其他獎學金。
第六條
離島學生得優先申請床位,並享有住宿費之優待。
第七條
離島學生入學之第1學期,得向教務處招生服務中心申請機場接機服務1次。每學期並得申請返回離島戶籍所在地來回機票1人次。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