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協助經濟與文化不利學生完善就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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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生活輔導組 |
業務承辦人: | 潘妍庭 |
第一條 |
為協助本校經濟與文化不利學生,以學習取代工讀的輔導機制,同時兼顧課業與生活所需,依據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弱勢協助機制,有效促進社會流動項目相關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協助經濟與文化不利學生完善就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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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申請資格:
前項協助對象皆為本國籍在校學生,如為在職專班生則須提供經濟不利之證明。下
列身分者,不得申請本辦法所列之輔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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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學習輔導項目及說明:
前項學習輔導項目推動,得依本校經濟與文化不利學生人數及學習情形進行調整,相關執行內容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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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習輔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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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學習輔導勵學金核發:
凡通過學習輔導成效考核者,核發學習輔導勵學金,勵學金之名額與金額視當年度計畫經費核發之,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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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如有偽造事實或變造證件等情事,應追回已發給勵學金,並依本校獎懲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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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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