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協助經濟與文化不利學生完善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生活輔導組
業務承辦人: 潘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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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協助本校經濟與文化不利學生,以學習取代工讀的輔導機制,同時兼顧課業與生活所需,依據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弱勢協助機制,有效促進社會流動項目相關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協助經濟與文化不利學生完善就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一、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得依下列身分別,辦理申請。
(一)
低收入戶。
(二)
中低收入戶。
(三)
身心障礙學生。
(四)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五)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二、
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者。
三、
原住民學生。
四、
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
五、
懷孕學生、撫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
前項協助對象皆為本國籍在校學生,如為在職專班生則須提供經濟不利之證明。下
列身分者,不得申請本辦法所列之輔導項目:
一、
延修生(身心障礙學生除外)。
二、
申請後辦理休學、退學或轉學至他校者。
第三條
學習輔導項目及說明:
一、
課業輔導:運用自行學習、共學團體或補救措施,學習與專業科目相關之輔導項目。
二、
專業輔導:參與學校經專業指導人員開設具原民文化傳承技能、專業證照班隊或參與競賽,獲取學習績效之項目。
三、
就業輔導:經由教學單位審核,透過實作方式,獲取社會經歷之項目。
四、
其他提升就業競爭力之輔導:透過自我規劃並經學校審核,以達自我能力提升或職前創業實作經驗之項目。
前項學習輔導項目推動,得依本校經濟與文化不利學生人數及學習情形進行調整,相關執行內容另行公告。
第四條
學習輔導流程:
一、
學生與各學習輔導項目公告後,依規定時限提出申請。
二、
審定通過者,由承辦單位通知並協助學生參與學習輔導項目。
三、
完成學習輔導項目,依限將相關成果績效交承辦單位進行考核。
第五條
學習輔導勵學金核發:
凡通過學習輔導成效考核者,核發學習輔導勵學金,勵學金之名額與金額視當年度計畫經費核發之,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
第六條
如有偽造事實或變造證件等情事,應追回已發給勵學金,並依本校獎懲規定議處。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