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應屆畢業生學業成績優良獎勵要點
法規類別: 註冊組
業務承辦人: 胡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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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一、
為獎勵本校學業成績表現優良之應屆畢業生,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應屆畢業生學業成績優良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及標準:大學部應屆畢業生(含當學期應屆畢業生及提前一學期畢業生)符合下列標準者:
(一)
已修畢規定之應修學分數,並可順利畢業者(但因加修輔系、雙主修、跨院系學程及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者,不在此限)。
(二)
畢業成績採計至四年級第一學期(各學期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四捨五入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名列各班前三名者,如因故需延修者,資格將由後往前遞補。
(三)
若畢業成績相同者,則併列同一名次。
三、
符合下列標準者,得加頒獎狀乙紙:
(一)
若外籍學生與原班級採行不同課程規劃,名列原班級前三名者。
(二)
依本校學則第五十四條條文申請提前一學年畢業,若經提前畢業複審會議審查通過者,加入畢業學年度比序,名列前三名者。
四、
每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後2個月內,由教務處提出合於獎勵標準學生名單,送請校長核定公告之,並於畢業典禮時頒發獎狀。
五、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