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申請校外住宿作業要點
法規類別: 住宿服務組
業務承辦人: 范育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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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訂定
一、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為確保本校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以下簡稱專班生)校外住宿之安全,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申請校外住宿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專班生校外住宿由學生自行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申請校外住宿者視同續住,並應依規定繳交住宿費。
三、
校外住宿申請期間:配合每學年宿舍續住作業辦理,日期另訂之。
四、
校外住宿申請流程:由學生提出申請依序送系所及國際暨兩岸合作處審查,學生事務處校安暨軍訓室檢核賃居場所通過後,完成申請作業。
五、
各系應掌握學生校外住宿生活情況。
(一)
各系依學術特性及管理需求制訂專班生校外住宿審查及管理規範。
(二)
申請校外住宿資格,除實習期間配合廠商規定之外宿場所外,必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
申請大四校外住宿。
2、
至少達到TOCFL華語文測驗B1級(含)以上,系所得依學術特性提高等級。
3、
學業成績每學期班級排名在前15%。
(三)
各系導師、輔導老師定時訪視賃居住所,輔導專班生生活作息。
1、
外宿生應配合班級導師每週不定期至賃居住所進行訪視。
2、
外宿生應配合班級導師每週兩次進行晚點名。
3、
若非必要,外宿生應於晚上23時30分前返回賃居住所。
4、
如於23時30分後返回賃居住所,應主動向班級導師說明原因,並於抵達賃居住所時報告時間。
六、
國際暨兩岸合作處得依輔導需求另訂專班生校外住宿審查及管理規範。
七、
專班生校外住宿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
專班生外宿申請單。
(二)
境外生申請外宿切結書。
(三)
校外賃居場所安全評估表。
(四)
學生租屋合約書。
八、
專班生校外賃居場所須符合以下規範:
(一)
符合本校「大學學生校外賃居處所安全關懷訪視」檢核項目。
(二)
不得為木造隔間或鐵皮加蓋。
(三)
室內電線(延長線)應符合安全要求。
(四)
應有火警自動警報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偵煙器)等。
(五)
應有滅火器及相關消防安全裝置。
(六)
應有通暢之逃生通道(寬度達75公分)及清楚標示。
(七)
熱水器裝設應符合安全規範。
(八)
建築物應具門禁管制管理措施。
(九)
建築物內或周邊須有裝設監視器設備。
(十)
建築物內或周邊停車場所設有緊急照明設備。
九、
申請校外住宿經核准退宿後,須檢附租屋合約並完成寢室驗收後始得離宿。
十、
學生外宿期間發生不符外宿生活規範情況時,系所應輔導其返回學校住宿。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