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私立朝陽科技大學附設臺中市幼兒園教職員工進用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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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附設臺中市幼兒園 |
業務承辦人: | 鍾淑慧 |
第一條 |
為使本校附設臺中市幼兒園(以下簡稱本園)進用教職員工有所依循,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私立朝陽科技大學附設臺中市幼兒園設置辦法」訂定「私立朝陽科技大學附設臺中市幼兒園教職員工進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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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指在本園服務之教師、教保員、職員、廚工等。
教師、教保員資格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蒙特梭利專業訓練合格者優先錄用。
教師、教保員、職員、廚工等由園長遴選合格人員,陳校長核定後進用。
本園教師因聘用時期適法性不同,分為下列二類:
園長由本校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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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園長及教師(專任)聘期一年一聘,聘期自每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契約進用人員任期依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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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新進教職員工以實際到校報到日為到職起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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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新進教職員工報到時,應檢齊相關資料辦理報到,未完成報到手續者,視同未報到;有關報到事宜,依本校相關作業規定辦理。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人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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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除教師(專任)敘薪依「朝陽科技大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理外,本園教職員工之薪資及考核,依「私立朝陽科技大學附設臺中市幼兒園教職員工敘薪及考核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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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教職員工非經本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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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教職員工未遵守契約或違反本校相關規定者,園長應檢具事實資料,經行政簽核後,依情節輕重為不予懲處、不晉薪、不給予全部或部分年終獎金等方式議決適當之處罰。
若教職員工提供不實報到資料、行為影響校譽有具體事實、違反聘(契)約情節重大或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各款情形者,不得在本園服務,並依相關法令或規定予以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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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園長及教師(專任)聘期屆滿前,不再應聘者,應於聘約屆滿前2個月以書面通知本校。
契約進用人員離職依進用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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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校基於公務上之需要,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受聘人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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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師法、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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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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