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企業學程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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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理工學院 |
業務承辦人: | 劉惠盈 |
一、 |
理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朝陽科技大學跨院系學程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理工學院企業學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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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每一個「企業學程」依其性質應給予適當名稱,並安排總學分以不低於17學分,不高於24學分為原則的課程內容。企業學程的課程內容應該包含商業類課程(如會計、企管、財經等相關課程)6至9學分。並由本院每學期開授「企業學程專題計畫」1學分以供學生選修,學生必須選修6學分的「企業學程專題計畫」。「企業學程專題計畫」的任課老師不得由本課抵扣授課鐘點或領取超鐘點薪資。其餘學分之授課科目與內容則依各「企業學程」性質自行訂定,但以選訂本校現有開設課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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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修習各類企業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仍依本校學則、選課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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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學生修習各類學程之學程科目成績須併入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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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凡修滿主系及企業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之學生,經主辦學程單位審查修畢學分確認後,由學校發給學程證明書。若已修畢主系應修科目與學分,但未修畢學程科目與學分者,仍可申請畢業,但不得於畢業後再要求補修跨院系學程。如修業年限未屆滿而欲留校補修跨院系學程科目與學分,應於畢業當學期加退選期限內,至註冊組辦理延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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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修習企業學程之學生,中途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者,應於畢業資格自審時申請放棄事宜,其所修習之企業學程學分與主系科目及學分相同者得列計為主系最低畢業學分數,與主系科目及學分不同者得列計為該生主系入學年度課程規劃表內之自由選修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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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新設之「企業學程」由主辦學程單位於學校規定時間內向系、院課程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得於8月1日起開始招收學員。申請計畫書內容至少包括:新團隊的介紹及企畫、企業課程表、學生招募計畫、如何徵求及持續產業的資助、團隊的運作費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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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獲通過的學程,本院每年補助若干經費做為經常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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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每一個「企業學程」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提出成果報告書,以供本院企業學程管理委員會考核執行成效。連續2年考核未獲通過者,該學程則停止招收新會員,並於已註冊會員畢業後停止運作。停招期間不再補助經常門支出。成果報告書內容至少包括:組織概況、企業運作流程、學生成績考核、企業產品製作或創意進度、學生招收情形、企業資助情形(例如產學合作計畫案)、經費使用情形(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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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院企業學程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職責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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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本要點經本院課程委員會議、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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