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師資培育中心
業務承辦人: 李佳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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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朝陽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相關規定,設置「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屬各類師資類科之課程規劃相關事宜。
二、審議本中心所屬各類師資類科專業必選修課程及學分數。
三、協調與整合本中心開課資源及師資。
四、其他須提本會之事項。
第三條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中心主任及專任教師。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選任委員:校內(外)具備教育相關專長之教師及本中心師資生、校友及業界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 1 人,由中心主任兼任,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任期為準。
第五條
本會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與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臨時主席。
第六條
本會以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各項決議以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第八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