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私立朝陽科技大學附設臺中市幼兒園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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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附設臺中市幼兒園 |
業務承辦人: | 鍾淑慧 |
第一條 |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訂定「私立朝陽科技大學附設臺中市幼兒園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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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附設臺中市幼兒園(以下簡稱本園)置教保服務人員、廚工等人,並得視需要配置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職員等若干人,各依相關法令及本園教職員工進用辦法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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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園依任務分設教學、保育、總務3組,各組置組長1人,由本園教保服務人員兼任,有關行政作業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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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園招收2至6歲幼兒為原則,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設班;各班置教保服務人員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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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園課程、設施均依照教育部所頒幼兒園課程、設備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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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園財務及經費運用與學校之財務嚴格劃分,年度盈餘全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為本校基金;本園業務與財務受本校法人之監督;本園停辦時所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本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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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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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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