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行政會議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秘書處
業務承辦人: 廖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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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行政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行政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各單位一級主管組成,會議主席為校長。
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校長代理主席或就出席人員中指定1人為主席。各單位一級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派代表出席。
第三條
本會議因事實需要,得由校長指定部分二級單位主管或必要之人員列席,提案單位亦得指定專人列席備詢。
各列席人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四條
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以6週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
全校性之行政規章訂定、修正或廢止審議案。
二、
各單位業務推動檢討或協調事項。
三、
偶發重大事件。
四、
校長交議事項。
五、
其它重要行政事項。
第六條
本會議之提案經充分討論後,由主席歸納作結並徵詢與會主管意見,若無異議,則為通過;若正反意見人數相近時,採表決方式,以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或得改提下次會議審議,以便進行充分溝通。
第七條
臨時動議案有出席人員附議即可成案,其決議按照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會議必要時得設專案小組研議各項提案,其研議結論應提下次會議議決或追認。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