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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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職涯發展組 |
業務承辦人: | 甘敬琳 |
最近一次修正對照表: |
第一條 |
為使學生透過實務印證所學,以提早體驗職場,增加就業適應力與競爭力,並能縮短產學人才培育之差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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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校外實習係指學校與校外實習機構合作,開設增強學生實務專業能力、理論應用,且採計為學分數之正式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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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校學生校外實習之實施由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統籌規劃,並由相關單位協助業務推動,其工作權責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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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校學生實習機構須經政府登記核准,且具有良好制度,合於各系專長領域之公司、工廠。
各系應建立實習機構之實地評估與篩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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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校學生校外實習應以學校名義與實習機構及學生簽訂三方實習合約書,載明實習工作時間(實習時數,或是否有加班限制)、實習內容、契約期限、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待遇(或獎助學金)、膳宿及保險、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及實習考核等項目為原則。
海外實習時,各系應提供實習合約原文及中文翻譯版本,逐一向學生說明合約內容,經學生及家長審閱並簽署同意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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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實習期間得安排於學期中、寒暑假、全學期或全學年;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核實設計並具合理性,每學分至多規劃實習80小時,由各系依其實習方式與課程性質列入課程規劃並經課程委員會審定之。
為達實習成效,本校實習課程類型應優先符合以下條件:
各系開設之校外實習課程,四年制總學分數以18學分為原則,二年制總學分數以9學分為原則,如教育部或政府相關部會已明定須取得之實習時數者,依其規定辦理。
校外實習課程之規劃應邀請實習機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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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學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致無法實習,得以其他方式取代之。取代方式由各系自行訂定並經系級實習相關委員會或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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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各系須建立實習媒合機制,有關學生校外實習之登記與分發,應依以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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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為提升實習成效及維護實習學生權益,各系應為每位實習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並於系級實習辦法中訂定相關審查機制。
個別實習計畫內容應至少包含以下要項:
個別實習計畫應於學生實習前完成,經實習學生、實習機構及實習輔導教師簽署同意後施行,並作為檢視實習成效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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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各系應建立實習輔導機制:
實習輔導教師赴實習機構輔導學生,得請領教師訪視鐘點費,但不得與學校鐘點費重複支領;實習機構指導本校實習學生,各系得以出席費為參考標準支給業界專家輔導費。
前項教師訪視鐘點費及業界專家輔導費實際給付額度,視當學年度相關補助款總金額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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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學生於實習期間遭遇以下情事時,各系應遵循相關規定,並積極提供協助︰
各系應於相關法規中訂定離退或轉換機制,並結合輔導措施,以作為前述各項情事發生時,後續處理之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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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實習分發,應基於實習期間交通、住宿負擔及安全,以居住於實習地點所在鄉鎮地區之學生為優先考量;如有學生選擇非居住地之校外實習機構地點時,需徵得家長同意,有關交通及食宿安排,依校外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或經協商另訂之。
學生實習期間,所需相關費用,除實習機構同意負擔外,由學生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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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之人事規則,並接受該機構單位主管之指導。
學生與實習機構間若屬僱傭關係,學生之權利義務,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若非屬僱傭關係,則學生之權利與義務應依據實習合約。
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之實習表現適用本校學生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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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學生實習結束後,應繳交實習報告或發表實習成果,相關作業由各系自訂。
各系對學生實習成績之評核標準,得依其實習方式與性質,自行於實習相關法規中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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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學生參加校外實習期間,各系應洽商實習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保險;如實習機構未為學生投保勞工保險,各系應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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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為推動學生實習各項業務,本校應成立校級及系級實習相關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校級委員會應包括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實習機構代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系級委員會應至少納入實習機構及學生代表;各系另應訂定實習作業要點,作為實習作業及爭議處理機制之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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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辦法經學生實習就業指導委員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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