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師生生活設施場所廠商評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事務組
業務承辦人: 傅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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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八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維護全校師生之權益及提高本校各師生生活設施場所經營品質,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師生生活設施場所廠商評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師生生活設施場所之廠商評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律定之「師生生活設施」場所包括:餐廳、超市、小吃部、書城、咖啡店等師生生活設施場所。
第四條
廠商評審委員會由副校長、學務長、總務長、軍訓室主任、會計室主任、進修部主任、具法律背景教師一人、生輔組組長、衛保組組長、環安組組長、事務組組長、日間部學生會會長、進修部學生會會長、宿舍自治會會長等十四人組成;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事務組組長兼任執行秘書,並由總務處事務組為業務主辦單位。
第五條
參與評審廠商應具下列之資格:
一、
財務狀況健全。
二、
領有營業登記執照,並具有該相關營業項目三年以上經營之實務經驗者或於小型承包情形下,經本校核准,如為經營餐廳,得改為具有餐飲專長及經驗之個人,但仍須依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申領營業執照,並依規定繳交經營保證金。
三、
廠商銷售物品時,應依法繳稅,並開具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第六條
具備第五條廠商資格者,應於規定登記之期間內,備妥第五條規定文件,親送總務處事務組初審後,由總務處事務組送廠商評審委員會審核。
第七條
經總務處事務組初審合格之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以即期支票、銀行本票、保付支票等方式繳交履約保證金於本校,未繳交者不得參與招商。前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由本校訂定公告之。
第八條
廠商評審日期由廠商評審委員會決定,並於廠商招商登記時告知。
第九條
廠商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應召開評審會議,採單記、無記名方式以應到委員過半數出席,評審成績最優之廠商為獲選者。如得最優廠商同時有二家(含)以上時,即應重新第二次評審,並以最優廠商獲選。廠商評審委員會於招商時,得由廠商依序公開說明承包計畫,並接受委員審議。
第十條
獲選廠商應自評審會後十五日內與總務處事務組辦妥簽約手續及設備移交,始得開始營業;逾期不簽約者,總務處事務組得取消其獲選資格另行招商外,並沒收其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前項契約經本校對保不符者,得解除其獲選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