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資訊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資訊學院
業務承辦人: 杜茹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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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資訊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設立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院務發展計畫及預算協調。
二、
班級、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三、
教務、學務及研究計畫等相關案件之跨系所協調。
四、
其他有關會議之提案及本院重要事項。
第四條
本會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院長、各系所主管及院秘書,任期以其主管職務之任期為準。
二、
選任委員:各系所專任教師1名,由各系所專任教師互選之,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會以每月舉行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六條
本會由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第七條
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之出席方得開會,各項決議以達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第八條
本會為審議各項提案,得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研議。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決議,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